高等法院裁定,電子商務中商家履行《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義務並非絕對。高等法院第四庭認定,如果有正當理由,例如定價嚴重錯誤或有詐欺證據,商家可以免於履行合約義務,從而使《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的適用更加靈活。.
決策背景
高等法院的裁決源自於一家大型零售連鎖店的上訴。該連鎖店先前已被聖保羅州檢察院(MP-SP)認定未能履行其網站上發布的優惠活動。檢察院列舉的違規行為包括提高虛擬購物車中的價格,以及以缺貨或註冊問題為由取消訂單。.
下級法院裁定,該商店必須履行所有優惠並維持廣告宣傳的庫存,每項違規優惠將被處以 10 萬雷亞爾的罰款。該公司在高等法院 (STJ) 的辯護中辯稱,該裁決過於籠統,忽略了系統性定價錯誤(產品廣告價格低得離譜)和購買詐欺等合法例外情況。.
義務的彈性
高等法院上訴報告員伊莎貝爾·加洛蒂部長接受了零售商的論點。她強調,儘管《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規定了要約的強制性,但法院的判例允許在特定情況下靈活處理。例如,她引用了一項先前的裁決,該裁決指出,由於價格加載中存在嚴重的系統性錯誤,因此要約的約束力被解除。.
報告者認定,對於因正當理由而未履行要約的情況,履行要約的義務不適用,此類不履行應根據具體情況,並基於客觀誠信原則進行逐案分析。此外,她將每項不合規要約的罰款減至1萬雷亞爾。.
該決定強調,公司有義務維持促銷價格和庫存,直至線上購買完成,並且不得在沒有向消費者明確傳達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更改購物車中的價格或取消已完成的購買。.
來源
- 根據高等法院(STJ)-法律顧問的說法,電子商務中的履行義務並非絕對的。.



